四 川 省 眉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眉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吉,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眉山市东城区沙我行街北段七号。1991年10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6月17日又因犯流氓罪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8月20日被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1999年8月20日至2002年2月14日止。2000年12月17日被彭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16日被收监。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华丹、刘建兵,四川乐山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西林,男,1979年7月9日出生于彭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彭山县青龙镇莲池村二组。2000年12月17日被彭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雷波,四川眉山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伟,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于彭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彭山县谢家镇魏巷村二组。200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晓民、张建国,成都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成富,绰号五娃,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于乐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彭山县青龙镇交通村六组。2000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建勇,四川眉山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勇,绰号陈老三,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于彭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彭山县青龙镇民主村三组。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西昌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7月被释放。200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伟,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于彭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彭山县公义镇新丰村二组。200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发扬,四川眉山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小川,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新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津县邓双镇何店村六组。1990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翅翔,成都念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刑诉字(2001)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吉、万西林、盛伟、许成富、陈勇、陈伟、王小川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强奸、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抢劫枪支、爆炸、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15—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义志、代理检察员易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吉、万西林、盛伟、许成富、陈勇、陈伟、王小川及其辩护人张华丹、刘建兵、崔晓民、张建国、李发扬、曾建勇、雷波、何翅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方古自1999年8月假释后,以违法开设翻牌机、啤酒机等非法手段大量筹集资金,组织和纠集劳释人员陈勇,社会闲杂人员盛伟、许成富、陈伟、万西林等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中,被告人方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组织、领导地位,给组织成员配发枪支、弹药。被告人盛伟、陈勇、陈伟、许成富、万西林积极参加。在被告人方吉的指使下,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