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亚军,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昌江县叉河镇老羊田村。因涉嫌犯盗窃罪,2006年9月14日被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07年1月5日被昌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服刑于海口监狱。
原审被告人陈光(外号阿极),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白沙县邦溪镇都竹二村。因犯盗窃罪,2003年3月28日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06年7月16日被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小王(外号亚王、阿王),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昌江县,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昌江县叉河镇老羊田村。因涉嫌犯盗窃罪,2006年9月15日被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陈亚军、陈小王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志强、高永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周志强、高永瑞服判,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生效。原审被告人陈亚军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亚军、原审被告人陈光、陈小王,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抢劫事实
1、2006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光、陈小王和何明育(在逃)持西瓜刀,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白沙县芙蓉田农场基建队职工果地路段守候,伺机作案。14时许,被害人林衍雅、林衍深驾驶一辆新阳光XYG100-3型摩托车经过该处,三人驾车尾随并超车拦截林衍雅、林衍深,将林衍雅、林衍深连人带车推倒,并持刀威胁林衍雅,抢走林衍雅的摩托车。后将该车卖给韦青王,得款900元,陈光分得300元,陈小王分得250元。破案后,已追回该车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189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衍雅、林衍深的陈述证实,2006年2月26日下午2时许,她俩骑一辆新阳光牌摩托车经过白沙县芙蓉田农场基建队职工果地路段时,三个男青年骑一辆摩托车尾随并超越她们后,在路上拦住她们,将她们连人带车推倒,还持刀要砍林衍雅,抢走她们的摩托车。
2)证人韦青王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某日,他花900元向四个男青年买了一辆新阳光牌摩托车。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白沙县芙蓉田农场基建队职工果地路段,该路段地面左侧有摔车的痕迹。
4)物证摩托车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林衍雅被抢的系一辆两轮新阳光牌XYG100-3型摩托车,购买于2006年1月9日,被抢时价值1890元。
2、2006年2月27日晚,被告人陈光和韦亚明(在逃)持西瓜刀、木棍,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昌江县叉河镇排岸村村口附近守候,伺机作案。20时许,洪志松驾驶一辆黑色庆龙QL90-A型摩托车行至该处时,二人将洪志松连人带车推倒,持木棍殴打洪志松,抢走洪志松的摩托车。后将该车卖给洪建伟,得款300元。破案后,已追回该车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156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