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佛刑终字第34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炳希,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2号。2001年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哲,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炳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02年7月4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庄炳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1994年3月,由深圳市黄金台电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黄金台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台公司”)、广州市东山区有为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有为教育咨询公司”)、南海市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三个单位联合创办南海市聚华园学校,各占股份为68%、16%、16%,并按5、2、2的人数共派出9人成立学校董事会。该校首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黄金台公司董事长林文光出任。1995年9月,南海市华侨投资有限公司退出该校,并将所持股份无偿转让给黄金台公司。2000年12月6日,有为教育咨询公司将其拥有的聚华园学校的16%股份转让给黄金台公司。1999年5月,被告人庄炳希接替林文光出任黄金台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同时出任该公司的母公司“陆丰市陆海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子公司“汕尾市(深圳)金台科技工业园”及其子公司汕尾市(深圳)金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台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出任后,被告人庄炳希明知聚华园学校是联合办学性质,却在向南海市教育局申请社会办学许可证过程中,递交伪造的聚华园学校章程等资料,谎称聚华园学校是黄金台公司的独自办学学校,并非法变更董事会成员,将有为教育咨询公司的董事排除出董事会。在审批许可证期间,被告人庄炳希仍向教育部门称聚华园学校是黄金台公司独自办学性质,并骗取了办学许可证。之后,被告人庄炳希阻挡有为教育咨询公司的派驻董事进入学校管理,又擅自任免学校董事会成员,从而脱离董事会监管,独揽学校资金管理、使用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联合创建聚华园学校合同书(1994年3月16日签署)、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办校登记注册书、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开业档案(1994年3月28日核准)及聚华园学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3月28日登记),证实聚华园学校于1994年3月创办,创办者为黄金台公司、有为教育咨询公司、南海市华侨投资有限公司,各方股权分别为68%、16%、16%;董事会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林文光,董事会成员有林文光、王昭、孔演祥、朱金鸣、梁敏玲、卓红、庞剑、谢春生、郑焰忠;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2)南海市聚华园学校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南海市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25日将其名下的16%的股权转让给黄金台公司。
(3)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金台房地产公司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的请示、黄金台公司的委任书、陆丰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文件、陆丰市陆海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离任变更移交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庄炳希接替林文光于1999年5月24日出任黄金台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26日出任陆丰市陆海实业公司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2000年5月20日接替张祥热出任汕尾市(深圳)金台科技工业园的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庄炳希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笔录,交代1999年4月,林文光希望其接替林担任聚华园学校的董事长,为此他曾随林文光到过聚华园学校,看过该校的简介,了解该校的开办时间、管理体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