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海明,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5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存军,男,1981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5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7年4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明军,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曾犯抢劫罪于1997年1月29日被安徽省宁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4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海明、杨存军、杨明军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海明、杨存军、杨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明军来到路桥城区中盛百货肯德基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徐晨的白色“宇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42元)。
2007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余海明、杨明军结伙来到路桥城区台州医院路桥院区住院部大楼楼梯前花坛边,趁无人注意之机,由被告人余海明望风,被告人杨明军撬锁,窃得盛彩娟的黑色佳捷时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40元)。被告人杨明军推车逃离时被群众抓获,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07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余海明、杨存军结伙来到椒江区开发区心心快餐店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由被告人杨存军望风,被告人余海明撬锁,窃得金子焯的浙J6C258先锋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43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海明、杨存军、杨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盛彩娟、徐晨、金子焯陈述;作案地点辨认笔录及图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估价鉴定书;抓获经过及前科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海明、杨存军、杨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海明、杨存军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结伙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余海明的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08年4月19日止;被告人杨存军的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08年2月19日止;被告人杨明军的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08年1月12日止;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