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52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书贵,绰号'阿贵',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汝南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汝南县张岗乡杜庄。1997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1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伟(自报),绰号'小赵',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上蔡县邵店乡尹赵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 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定金,绰号'老表',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五星村龙潭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书显(自报),绰号'小显','阿显',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商水县位集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书贵、赵建伟、胡定金、郭书显犯盗窃罪一案,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7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书贵、赵建伟、胡定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杜书贵、赵建伟、胡定金、郭书显伙同同案人马国兵、'大个'、'小闷'等七人于2004年2月15日凌晨 3时许,到本市海珠区赤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由被告人赵建伟驾驶一辆昌河小型面包车接应,被告人杜书贵等爬窗进入一楼传染科办公室,盗得该院的联想双子恒星系列一体化电脑4套(包括显示器、主机、键盘、打印机、稳压器,共价值人民币25252元)。2004年2月28日四名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回被盗电脑2套。
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在庭审时公开列举,并经过庭审质证、且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其中有:
1、被害单位书证证实,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传染科于2004年2月15日凌晨被盗四套联想双子恒星计算机。
2、证人何浩证实,2004年2月15日凌晨2时左右,自己工作的四二一医院传染科的护士睡醒起来发现医生办公室与护士办公室共四套联想电脑被盗,就马上报警的事实。
3、证人张军证实,在2004年2月中旬一天,'胡贵'跟自己说他们几个(只知他们叫'小赵'、'胡贵'、马国兵、'江西')刚去了新港东路的四二一海军医院盗了4套电脑。是由'小赵'开一辆六座昌河牌面包车负责接应和运载赃物。其中有二台电脑卖给了'七所'的一名男子。
4、证人陈健全证实,2004年2月22日19时许,自己的弟弟陈健成打电话对自己说他有一部电脑不能显示。约过了一个小时后,他就拿了两套联想电脑过来,自己问他为何有两套电脑,他没有说明来历只说到时会拿走。检测两套电脑后,发现有一套没有故障,就叫他拿走。约到了晚上11时许,就有民警到自己家,发现那台电脑来历不明,就带他们到自己弟弟家取回另一台电脑。现那两套电脑被暂扣在赤岗街派出所。
5、缴回的赃物:被盗的其中两套联想双子恒星计算机。
6、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用车牌号码粤A·P7930白色昌河六座面包车1辆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