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路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鑫,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10月14日被绥江县南岸派出所抓获寄押于绥江县看守所;同年10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依法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7)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鑫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华鑫伙同钟林、康祝富、王云波(均已判决)、杨兵(另案处理)窜至本区峰江街道下泾头村许福根拆解场,爬墙进入场内,窃得变压器紫铜芯200斤(价值人民币3800元)。
200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华鑫伙同钟林、康祝富、王云波、卢义清、吴运兵、卢义书(均已判决),窜至本区峰江街道下泾头村许福根拆解场,窃得变压器紫铜芯1000余斤(价值人民币19000元)。
200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华鑫伙同王云波、吴运兵、卢义书窜至本区峰江街道下泾头村许福根拆解场,爬墙进入场内,窃得变压器紫铜芯300余斤(价值人民币5700元)。
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华鑫伙同钟林、康祝富、王云波、卢义书、卢义清、钟尚相(另案处理)窜至本区峰江街道亭屿村张华西拆解场,爬墙进入场内,窃得变压器紫铜芯500斤(价值人民币9500元)。
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华鑫伙同钟林、康祝富、杨兵、钟冲、卢义永(均另案处理)窜至本区峰江街道下亭屿村一区缪贞为拆解场,爬墙进入场内,窃得变压器紫铜芯900余斤(价值人民币17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许福根、张华西、缪贞为陈述,同案犯钟林、杨兵、卢义书、钟冲、王云波、吴运兵、康祝富等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福生
人民陪审员 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八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