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治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2011年09月28日15:1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孙学治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河 南 省 获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获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学治,男,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获嘉县城关镇宋庄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犯罪于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团庆,男,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起诉(200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学治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员金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学治及其辩护人杨团庆、孙朋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破坏电力设备事实
  二OOO年十二月十五日夜,被告人孙学治伙同李建平、张勇、陶艳军、窦庆军、吴亮、张明(均已判刑)开机动三轮车窜到大块村东南地盗割农用电线4500米,价值5218.20元。
  (二)盗窃事实
  二OOO年一月十六日夜至二OOO年十二月十五日夜,被告人孙学治伙同李建平、吴亮、陈小亮、张勇、陶艳军、张明、窦庆军分别在丁村乡盗窃黄牛2头;在招民庄村盗窃绵羊33只;在大块村盗窃“212”吉普车1辆,共价值1583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孙学治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罪名不能成立,应是盗窃罪。指控犯盗窃罪,不应按盗窃定罪,应按转移赃物罪定罪。
  经审理查明:(一)破坏电力设备事实
  二OOO年十二月十五日夜,被告人孙学治伙同李建平、张勇、陶艳军、窦庆军、吴亮、张明(均已判刑)开机动三轮车携带卡丝钳、脚蹬,窜至新乡县大块镇大块村东南地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4500米,价值5218.20元。销赃后获赃款200元,全部挥霍。
  (二)盗窃事实
  二OOO年一月十六日夜,被告人孙学治伙同李建平、吴亮、陈小亮(已判刑),窜至获嘉县丁村乡李时军家盗窃黄牛2头,价值3800元。销赃后获赃款100元,全部挥霍。
  二OOO年一月二十日夜,被告人孙学治伙同李建平、陈小亮、吴亮在获嘉县位庄乡招民庄村焦根松家盗窃绵羊33只,价值8250元。销赃后,获赃款200元,全部挥霍。
  二OOO年十二月十五日夜,被告人孙学治伙同李建平、张勇、窦庆军、陶艳军、张明、吴亮在新乡县大块镇大块村赵保合家盗窃“212”吉普车1辆,价值3780元。该车已追回,归还失主。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学治参与破坏电力设备共同作案1起,赃物价值5218.20元,获赃款200元;参与盗窃共同作案3起,赃物价值15830元,获赃款300元。“212”吉普车被追回,归还失主。被告人孙学治于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学治的供述:同李建平、吴亮、陶艳军、窦庆军、张勇在大块村地里盗窃四、五捆电线,李建平给其200元钱;同李建平、陶艳军、吴亮、陈小亮在丁村偷了两头牛,给其100元钱;同李建平、吴亮、陈小亮、陶艳军在招民庄盗窃绵羊,具体多少只记不清了,李给了200元钱,盗割电线回家后见车后拖了一辆吉普车,车啥时候偷的不知道;同案犯李建平的供述:曾伙同吴亮、陈宏亮、孙学治、陶艳军、窦庆军、张勇盗窃两头黄牛,20多只绵羊,盗割电线20多档,回家途中盗一辆212吉普车;同案犯张勇的供述:同窦庆军、陶艳军、张勇、孙学治、李建平在大块偷十几档线和一辆吉普车;同案犯陈小亮供述:同李建平、吴亮、陶艳军、孙学治到招民庄村东地,吴让其和孙学治到巨柏一机房,见他们偷十几只羊;同案犯窦庆军的供述:同李建平、张明、陶艳军、张勇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在新乡县盗割电线,回家途中偷一辆212吉普车;同案犯吴亮的供述:同陈小亮、李建平、孙学治、陶艳军在招民庄偷20多只羊;受害人李时军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二OOO年阴历十月二十二日凌晨,其家被盗大、小黄牛各一头;受害人焦根松的报案材料称: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晚十二点左右,丢失绵羊33只;新乡县大块镇大块村刘清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称:二OOO年十二月十五日夜东南地被盗电线3800米,另西北地在十一月份被盗2100米;证人赵保和证,其北京212吉普车被盗;证人王学琴证实,李建平开过蓝色机动三轮车,吉普车1辆回家,另在家拴过黄牛,李用1050元买功放,存折上有2000元李保管;证人牛子贵的证言:其村五组被盗电线9档,计1350米,四组被盗电线11档,计1650米,都是16#的;证人李光兰证:李建平和窦庆军曾放吉普车在其家第二天李开走了;桑庄村委会的证明:二OOO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其村西南地生产路上发现一辆绿色吉普车,后公安机关将车取走;赵保和领走212吉普车的证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获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获嘉县人民法院(2001)获刑初字第49号、第95号、(2002)获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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