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重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红金,曾用名刘又清,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钟平财,又名钟平才,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犯盗窃罪于1984年1月11日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本案于2007年4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余开明,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身份证号:(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宏,男,1957年4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立洲,曾用名吴香垓,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启富,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2002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4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仁福,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13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万大安、余开明、薛宏、刘孝廉、吴立洲犯盗窃罪、被告人方启富犯销售赃物罪、被告人王仁福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万大安、余开明、薛宏、刘孝廉、吴立洲等七人有期徒刑各五年、五年、五年、四年、三年、三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二万元、二万元、二万元、一万五千元、一万元、一万元、七千元,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方启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王仁福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万大安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7年10月29日裁定撤销本院(2007)路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在重审期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孝廉无受审能力,被告人万大安需进一步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人的起诉。2007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准予撤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红金、钟平财和万大安、易丈华及一江西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上马村美利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内,窃得空气压缩机180余只(价值人民币12600元),当天销赃后分掉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