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谈判可以认为是以达成契约作为实现某项交易的谈判形式。产品交易、资金、技术、劳务等交易形式,都是通过合同谈判实现的。在谈判中,谈判双方如果就标的、质量、数量、期限、付款方式等几个要件达成协议,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就是合同谈判。
当然合同谈判并不是一次就形成的。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要反复多次商,进行各种意向性、协议性谈判。直到条件成熟,才地入合同签约阶段。由于合同谈判是交易双方进入实质性交涉阶段。所以,合同谈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谈判目标明确,涉及实质问题。经过前几轮的意向性谈判,双方对谈判中的合同目标已十分明确,或经过前几轮谈判的相互探测、摸底,双方对要达成协议的目标比较清楚、比较具体,因此,双方很可能在谈判时很快就进入实质问题的磋商,如产品交易中的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限,投资项目中的利率、期限、宽限期等,这时,双方的协商就是讨论合同条款,所以,都千方百计地发挥各自的优势,运用各策略技巧,取得妥协,达成合约。
第二,合同谈判是以法律形式确双方交易的有效性。谈判如果能进签约阶段,则进入实质性阶段,它标志着双方合作的开始,也为交易提供了可能性和保障性。如果有一方在交易中不执行合同条款,则会以违约的处罚。正因为如此,双方对谈判中的合同条款考虑都十分慎重,决不轻易许诺、妥协、让步。此外,合同谈判都是正式谈判,场合正规,气氛严肃,私下接触不是主要的协商形式。
第三,合同谈判人员较为重要。签定合同要符合法律程序,具有合法性。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以此确保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实现。合同的成立是以签字的书面形式体现的。要确保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的签字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所以,在合同谈判中,双方的主谈人基本都是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具有拍板决定权。只有这样,才能敲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谈判中多有律师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