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刑二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川,又名张全喜,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利津县汀罗镇金盆村农民,住该村。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波、徐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建海,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利津县汀罗镇前良村农民,住该村。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希森,又名王林,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利津县汀罗镇卜庙村农民,住该村,捕前暂住河口区街道办事处二吕村。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毕延超,男,1986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利津县汀罗镇毛坨村农民,住该村。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海军,又名韩军,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沾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沾化县大高镇中韩村农民,住该村,捕前暂住河口区街道办事处六吕村。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汉龙,又名郭强,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河口区街道办事处南旺村农民,住该村。200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立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志勇,又名韩学军,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沾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沾化县大高镇谭家村农民,住该村,捕前暂住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景光,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胡家村农民,住该村。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2006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建永,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利津县化肥厂。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鹏飞,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中专文化,利津县汀罗镇金盆村农民,住该村。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启祥,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会芝,男,1959年9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利津县汀罗镇龙庙村农民,住该村。2005年4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建海、杨建永、张玉川、张鹏飞、毕延超、韩海军、王希森、韩志勇、郭汉龙、孙景光、陈会芝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收购赃物罪一案,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河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玉川、孙建海、王希森、毕延超、韩海军、郭汉龙、韩志勇、孙景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增民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上诉人张玉川、郭汉龙、原审被告人张鹏飞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