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永兴,又名商建厂,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于东营市史口镇劳家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该村。2005年3月23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建村,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湾东刘村,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东营区牛庄镇供销社。2005年3月23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初明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于东营区史口镇初家村,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该村。2005年3月23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2005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商永兴、刘建村、初明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商永兴以'一审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刘建村、初明建服判未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永兴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永兴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永兴撤回上诉。
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晓宾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柳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