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英敲诈勒索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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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凤英敲诈勒索上诉案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383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凤英,男,24岁(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吴村新建路6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凤英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3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凤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马凤英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凤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马凤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马凤英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凤英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3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 高 嵩
代理审判员 张 虹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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