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泌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龙法,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泌阳县农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原住泌阳县泌水镇范庄村。现暂住北京市朝阳区长营乡新村街D11楼四单元203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3年8月9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3年9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二诉(200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法犯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法及其辩护人任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2月19日、2004年2月20日二次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后于2004年1月19日、2004年3月19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于2004年2月20日、2004年4月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人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1994年4月22日,王龙法在任陈庄乡营业所主任期间,以给陈书林贷款为名,骗取陈书林印章,从营业所贷款6万元,供个人使用,案发前归还1.5万元,下余4.5万元案发后已归还。
2、1996年,王龙法在任县农行信贷部主任期间,以吕世学的名义,在农行信贷部贷款100万元,汇往广东省恩平市。于96年元月30日以禹世学名义存入恩平市银行。定期一年。农行预付高息18万元(此款经于汉轩交给王龙法),1997年元月30日存款到期后,恩平市农行高息吸储一事案发,农行在支付存款时,将预付的18万元从本金中扣除,支付给王龙法本金82万元,利息90036元。1997年2月27日,王龙法将100万元本金归还,并以禹世学的名义归还贷款,利息62808.67元,下余27227.33元王龙法据为已有,案发后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有:被告人王龙法供述;证人陈书林、吕进学等人证言;书证、贷款借据、付出凭证、汇票及还款证明单等。认为被告人王龙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龙法辩称:1、以陈书林名字贷款6万元,陈书林知道于保江俺俩都在,以陈书林的名义给薛铁山的用于养牛、羊,后薛铁山一死,陈书林害怕,不承认了。
2、贷款100万元存南方使高息是六家的贷款,后来他们怕担风险,又找吕世学补办的贷款手续。这100万元不是公款。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指控以陈书林名义贷款6万元,被告人王龙法挪用证据不足,被告人供述该6万元通过陈书林将6万元转铁山使用了,并且当时任陈庄营业所会计禹保江其证实,与王龙法一起问陈书林向铁山要款及直接去铁山处追要贷款。
2、指控王龙法挪用公款100万元,辩护人认为,这100万元的性质属私款而不是公款。原因是六家贷款。
100万元贷款,存在六大疑点,无法合理排除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一)94年4月22日,被告人王龙法任陈庄乡营业所主任期间,以办贷款名义,将陈书林的印章要走,后以陈书林的名字贷款6万元,王龙法担保。贷款到期后通过王龙法归还本金15000元,下余至案发已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王龙法的供述,以陈书林的名字贷款6万元的经过及还款情况。
2、陈书林证,王龙法向其要印章贷款,但款没有给他后扣其2500元归还利息的情况。及归还4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情况。
3、潘荣彩、王浩证:2003年9月12日王浩、陈书林一起归还6万元贷款及利息的事实。
4、6万元贷款的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