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撤销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对被撤销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