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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为何做出这样的规定?

2011年10月08日08: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为何做出这样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人的生理和心理才能发育成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并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都对法定婚龄有一定的规定。确定法定婚龄一方面要考虑人的自然属性,即人的身体发育和心智发展程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经济、人口的发展情况,同时还受各国历史传统的影响。早婚习俗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流传,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1931年施行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规定法定婚龄男18岁,女16岁;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规定法定婚龄男为20岁,女为18岁。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是当时的法定婚龄。1980年我国第二部婚姻法对法定婚龄进行了调整,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001年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二十二周岁或二十周岁,也有人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法定婚龄基本可行,新婚姻法对此未再作改动。

  在我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婚姻家庭方面也不例外。1980年婚姻法出台后,我国新疆、宁夏、西藏、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甘肃等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都出台了实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这些规定对法定婚龄都作了变动,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该规定在制定的变通规定中适当降低法定婚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个别省的部分市、县人民政府为控制计划生育,仍以口头传达的形式要求民政局必须强制执行晚婚年龄,有些地方要求男方必须达到25周岁,女方必须达到23周岁,否则不允许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登记。当事人对此意见极大,投诉不断。地方政府要求民政局强制执行晚婚年龄是严重违反婚姻法、严重侵害当地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什么叫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直系血亲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即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垂直的血缘关系,只是因为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成立后,构成了一种拟制的直系血亲,比如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再比如因再婚而构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都属于拟制的直系血亲,拟制的直系血亲与通常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推算,当事人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与直系血亲一样,旁系血亲也因收养等法律事实的发生存在着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拟制的血亲关系与通常的血亲关系的区别在于,拟制血亲可以因构成拟制血亲的特定的法律关系的终止而结束,比如因收养关系的解除、继父母再婚的结束(包括离婚或一方死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的血亲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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