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权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2011年10月08日08: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 我国婚姻法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权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婚姻法对当事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和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做出的限制,这个限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军人一方不能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是指以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重婚或与其他异性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个限制。但这条限制不是绝对的,一是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二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限制。至于什么情况下属于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受理”,法律没有进行界定,应当由受诉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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