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2011年10月09日08:1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试述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答: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1)《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本法”事实上包括三类情况:第一类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第二类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第三类是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适用大陆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其他仅在大陆适用的特别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第一种情况是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与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不适用中国刑法部分条文的第二种情况是《刑法》第90条规定的情况。该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可见,真正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例外的,只有上述“不适用中国刑法”的一种情况。“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不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只是一种事实上的限制;“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也不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而是适用刑法典的例外。

  (2)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与航空器,属于本国领土,不管其航行或停放在何处,对在船舶与航空器内犯罪,都适用旗国的刑法,这便是旗国主义,是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这一主张不仅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而且被许多国家规定在其刑法典中。这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就肯定了旗国主义。

  (3)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要求对犯罪地加以确定,即以什么因素标准确定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刑法;仅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仅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不仅如此,只有一部分行为或者只有一部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时,也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或者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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