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岳斌,男,1989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溆浦县双井镇双井村9组。因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羁押,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溆浦县双井镇兰花村4组。因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羁押,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学林,外号“鸭子”,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溆浦县双井镇兰花村4组。因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羁押,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岳斌、李学林、李智伟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溆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舒岳斌、李智伟、李学林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各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9月14日,丁某某与朋友来溆浦玩,后于15日一同到怀化,还认识了被告人舒岳斌。当晚在怀化6+1宾馆,舒岳斌就强行脱掉丁某某的衣服要与丁某某发生性关系,因丁某某反抗,没有奸入。16日,丁某某与朋友及舒岳斌等人一起回到溆浦,住在溆浦县畜牧局招待所。19日晚,在溆浦县畜牧局招待所内,舒岳斌又强行脱掉丁某某的衣服要与丁某某发生性关系,因丁某某的反抗,也没有奸入。20日,舒岳斌要丁某某去卖淫,丁某某不愿卖淫便哭泣,舒岳斌就打了丁某某的耳光,舒岳斌说只要与他发生性关系,就不要丁某某去卖淫了,丁某某便与舒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舒岳斌将丁某某送到溆浦县城南“紫罗兰”发廊连续卖淫二天,得款720元,交给被告人舒岳斌510元。23日,被告人李智伟带肖姓女子与被告人舒岳斌、李学林汇合。24日,被告人舒岳斌、李学林、李智伟在预谋后,带着丁某某、肖某某及“欢欢” 到怀化城内一旅馆住下,伺机卖淫,但肖某某、丁某某趁三被告人不备而逃脱。25日,肖某某为取回放在被告人李智伟家的身份证等物品,同丁某某一起从怀化返回溆浦县低庄火车站,被从怀化赶回低庄的被告人李智伟发现并控制。26日,闻讯后的被告人舒岳斌、李学林相继从怀化赶到低庄火车站与李智伟汇合,并以语言威胁、打耳光、跪钉板等手段迫使二被害人同意卖淫。27日下午7时许,三被告人带着丁某某、肖某某乘上火车,准备去怀化卖淫。由于肖某某向车内一乘客求助,三被告人被接到报案的乘警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舒岳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李智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李学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原审被告人舒岳斌上诉提出与丁某某发生性关系是丁某某自愿的,自己没有强奸丁某某。原审被告人李智伟、李学林分别上诉提出自己没有威胁、殴打过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江苏省沭阳县籍女子丁某某随女友邓敏及邓敏的男友周志侠(湖南省溆浦县人)于2008年9月14日从上海市来到湖南省溆浦县。次日,丁某某又随邓、周二人从溆浦乘火车到怀化市,并经过周志侠结识了上诉人舒岳斌,舒岳斌还安排众人一起入住了怀化火车站附近的6+1宾馆,并让丁与自己住在同一房间。当天晚上,舒岳斌就提出要与丁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强行脱掉了丁的衣服,因遭到丁的反抗,没有得逞。次日,丁某某与舒岳斌及邓敏、周志狭等人一起返回到溆浦县城,住进位于溆浦县城城南的畜牧招待所305房。第二天,邓、周二人离开了溆浦,舒岳斌带着被单独留在招待所的丁某某搬入该招待所203房与上诉人李学林住在一起。19日晚,在该客房内,上诉人舒岳斌再次强行脱掉丁某某的衣服欲与丁发生性关系,由于遭到丁的反抗,仍没有得逞。20日中午,上诉人舒岳斌对丁某某提出要丁去卖淫,丁不愿意。当天下午,舒岳斌再次提出要丁某某去卖淫,丁仍没答应,舒岳斌遂动手打了丁的耳光,并声称只要与他发生性关系,就不会要丁去卖淫,迫使丁某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舒岳斌将丁某某送到溆浦县城城南的“紫罗兰”发廊,逼着丁连续2天在“紫罗兰”发廊内卖淫,得款720元,其中交给舒岳斌510元。9月23日,上诉人李智伟带着重庆籍女子肖某某来到招待所与舒岳斌、李学林汇合。三上诉人预谋后,于24日凌晨将丁某某、肖某某及与李学林在一起的贵州籍女子“欢欢”一起从溆浦县带至怀化市火车站附近6+1宾馆旁一旅馆住下,伺机卖淫。当日上午,肖、丁二人趁三上诉人睡觉之机从旅社中逃脱。第二天,当丁某某陪肖某某一同赶往溆浦县双井镇李智伟的家里欲取回被李智伟所扣的身份证等物品,途经位于溆浦县低庄镇的低庄火车站时,被恰好从怀化返回的上诉人李智伟发现并控制。9月26日,上诉人舒岳斌在通过互联网与李智伟联系而得知此情况后,连夜从怀化赶回低庄镇找到了李智伟及丁、肖三人,还对提议出逃的肖某某进行了殴打。27日凌晨,李学林也闻讯从怀化赶到低庄火车站与舒岳斌、李智伟汇合。之后。三人先以语言威胁、打耳光等手段逼二人去卖淫,后又将丁、肖二人带到李智伟家中用木棍分别对二人进行殴打,李智伟还制成一块钉有二十多颗铁钉的所谓“钉板”,分别让丁某某、肖某某跪在上面,迫使二被害人同意去怀化卖淫。当日下午7时许,三上诉人带丁某某、肖某某一起从低庄火车站坐上了6001次旅客列车前往怀化。由于肖某某通过火车上一乘客向乘警报警求助,上诉人舒岳斌、李智伟、李学林被怀化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丁某某、肖某某方得以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