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皖公交管〔2011〕183号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2010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285元。
四、2010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13元。
五、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14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中参照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二○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