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省 定 西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定中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分院。
被告人马国仓,又名二都,男,回族,1975年7月11日生于甘肃省广河县,文盲,住广河县祁家集乡果园山村,农民。1999年3月5日被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全明,定西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成良,又名么麻,男,东乡族,1965年7月9日生于甘肃省东乡县,文盲,住东乡县果园乡娄子村,农民。1999年3月6日被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妥中全,又名麻乃,男,回族,1964年3月1日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高中文化,住塔城市爱国街12号,农民。1984年4月12日因流氓罪被塔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3月6日被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全良,又名马哈麦德,男,回族,1967年5月2日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小学文化,住广河县三甲集镇沙家村,农民。1999年3月6日被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陇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临庆,兰州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天龙,又名沙力,男,回族,1968年10月5日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初中文化,住新疆塔城市二工镇二工村,农民。1999年3月4日被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永生,定西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福英,又名麻乃,男,回族,1968年2月14日生于青海省化隆县,文盲,住化隆县加合乡中拉干村,农民。1999年3月11日被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驰,定西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五麦,男,回族,1952年2月3日生于甘肃省广河县,文盲,广河县买家巷曾家村农民,住西宁市城东区路林巷54号。1999年3月11日被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生林,又名素力么乃,男,回族,1949年10月30日生于青海省化隆县,文盲,住化隆县甘都镇拉同村,农民。1999年3月13日被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军,定西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分院以甘检定诉字(2000)第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仓、马成良、妥中全、马全良、马天龙、韩福英、马五麦、马生林犯盗窃、收购和销售赃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0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分院指派代检察员何轶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仓、马成良、妥中全、马全良、马天龙、韩福英、马五麦、马生林及辩护人邓全明、刘临庆、田永生、马驰、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分院指控:1998年11月25日至1999年3月4日,被告人马国仓、马成良、妥中全、马全良、马天龙分别在武威、古浪、渭源等地先后盗窃武威行署计划处、古浪县饲料厂、渭源县委统战部等单位及个人的桑塔纳轿车、三菱吉普车17辆,价值3316873元。其中盗窃未遂3辆,价值485520元。被告人韩福英、马五麦先后收购、销售被盗车5辆,得款206000元,之后又将其收购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三菱吉普车各一辆销售给被告人马生林。马生林将“三菱”吉普车出售予他人,得赃款4万元。在马五麦身上查获仿五四手枪一支,子弹6发。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马国仓、马成良的供述,以证明其二人于1998年11月25日至1999年3月4日先后伙同他人在武威、古浪、景泰、白银、武都等地先后盗窃桑塔纳、三菱吉普等车17辆,其中3辆盗窃未遂,并将窃得的5辆车销给被告人韩福英、马五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