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大刑初字第009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颖,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沙河子镇煤矿家属区。因涉嫌容留卖淫2006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颖犯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颖自原籍来京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华日飞天物流院内经营天天影理发店。2006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颖在其经营的理发店内,容留卖淫女霍某某与嫖客孙洪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得赃款人民币100元。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颖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查获经过说明及被告人张颖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颖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惩处。据此,对被告人张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颖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8日起至2006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张颖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秀芹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建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