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贪污、挪用公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上诉案

2011年10月09日10: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彦贪污、挪用公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上诉案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琼刑抗字第9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彦(曾化名刘军),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专文化,原系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办事处书记兼主任,住洋浦管理局宿舍。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02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洋浦看守所。
  辩护人么东升,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彦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2)浦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广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彦及其辩护人么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1997年9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王彦利用其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办事处书记兼主任的职务之便,假借码头项目融资、业务活动费、出差、塑料厂购买设备、招商接待等名目,采取自己打借条、自己领款的形式,先后64次从办事处借支公款共计人民币201.65万元。除擅自转借给海南省民族建设总公司(下称民建公司)25万元人民币、出逃前留下报销票据4306元人民币(财务人员已为其冲抵借款)外,其余1762194元人民币分文未还,全部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及个人花销。
  1997年8月17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王彦利用其兼任洋浦新英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洋浦经发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从该公司帐 户上借支公款共计11万元人民币,分文未还,也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新英湾办事处出具的《王彦在新英湾办事处借款一览表》;(2)被告人王彦向办事处开具的借款凭条;(3)被告人王彦向洋浦经发公司开具的借款凭条;(4)被告人王彦的出差报销材料;(5)刘灵儿的证言;(6)海口市公安局拘留所的证明;(7)被告人王彦的供述;(8)洋浦经发公司的注册材料。
  2、1996年10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彦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擅自决定将新英湾办事处公款共计96万元人民币(含前述转借的25万元人民币)借给民建公司使用:其中1996年10月22日借给民建公司31万元人民币;1997年12月14日,新英湾办事处与民建公司就码头开发项目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新英湾办事处在必要时从资金上支持民建公司,同月29日,王彦就将公款40万元人民币借给民建公司;1998年8月15日借给民建公司5万元人民币;还有一笔2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没有标明时间。这些借款民建公司至今未还。被告人王彦则从民建公司借款18万元人民币进行挥霍。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民建公司借款凭证,证实民建公司从新英湾办事处借得96万元人民币;(2)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证实新英湾办事处没有义务向民建公司提供借款;(3)新英湾办事处关于民建公司借款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彦系擅自借款;(4)证人林功强、陈椿年的证言证实,《补充协议》并不是集体讨论通过的;(5)被告人王彦向民建公司出具的借条证实,王彦从民建公司借款18万元人民币。
  3、1995年底,洋浦华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莲公司)的法人代表符英参(在逃)找到时任新英湾办事处经济科副科长的徐刚林(另案处理),提出利用洋浦的优惠政策,由新英湾办事处出面向海关申请进口柴油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下称免税批文),交给华莲公司,华莲公司可以支付新英湾办事处一定的好处费。徐刚林即将此事向被告人王彦作了汇报,王彦认为可以打点"擦边球",为办事处谋福利,当即表示同意,并指派徐刚林负责此事的操作。徐刚林根据被告人王彦的安排到洋浦海关就申领批文事宜进行了咨询,并与华莲公司的负责人苏家连(在逃)及符英参达成口头协议:由新英湾办事处负责向洋浦海关申领进口柴油免税批文,在柴油进口、销售过程中配合华莲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柴油使用的核销手续;华莲公司则协助新英湾办事处办理批文,负责出资,组织货源及柴油的进口、运输、报关、储存、销售等工作,每进口1000吨柴油支付新英湾办事处4万元人民币。后经被告人王彦同意,徐刚林经办,新英湾办事处向洋浦海关申领了《免税进口自用物品登记手册》(下称免税手册),并在1995年12月至1998年5月间,以居民渔船自用为由,提供虚假的辖区内渔船及用油统计表,向洋浦海关申领了5批27份进口总量为9500吨0号柴油的免税批文,提供给苏家连、符英参。另外,还提供了委托华莲公司、洋浦嘉辉石化有限公司(下称嘉辉公司)、洋浦日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日光公司)、洋浦华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合公司)、洋浦琼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琼渔公司)的委托书,苏家莲、符英参遂持上述文件向洋浦海关报关,骗取免税通关放行,先后24次进口免税柴油共计14216.833吨,其中,凭免税批文进口7450.444吨,以免税手册备案进口6766.389吨。这些柴油从未提供给新英湾办事处的任何组织或者居民在区内自用,而是全部被倒卖牟利。每批柴油进口后,徐刚林持苏家连、符英参伪造的油料已拨给新英湾办事处渔船的出库单,到洋浦海关核销。新英湾办事处由此而获得苏家莲、符英参以华莲公司、嘉辉公司等名义支付的"代理费"32.2万元人民币。经海口海关核算,上述走私进口的柴油偷逃应缴税额共计7274182.86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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