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安宽,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任商城县黄柏山林场双尖林区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6月8日由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09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安宽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安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30日,信阳市林业局根据商城黄柏山林场的申请,批准该林场双尖林区一天门林点进行更新采伐,并发放了№0291337林木采伐许可证。2008年7月1日,黄柏山林场研究确定被告人朱安宽为此次采伐的伐中监督人。在2008年7月至8月由承包人组织民工进行采伐的过程中,朱安宽身为伐中监督人,监督措施不力,造成该林点超面积采伐,致使超伐林木立木蓄积65.62m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安宽作为伐中监督人,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超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惩处。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朱安宽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0日,信阳市林业局根据商城黄柏山林场的申请,批准该林场双尖林区一天门林点进行更新采伐,并发放了№0291337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07年6月信阳市林业局下通知确定徐玉杰为商城黄柏山林场伐中监督员。2008年7月1日,商城黄柏山林场办公会研究决定各林区主要负责人作为当年各林区伐中监督人,后召开会议宣布。担任双尖林区主任的被告人朱安宽为该林区一天门林点采伐的伐中监督人。在2008年7月至8月由承包人组织民工进行采伐的过程中,朱安宽身为伐中监督人,监督措施不力,造成该林点超面积采伐,致使超伐林木立木蓄积65.62m3。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安宽供述:我是2007年初任双尖林区主任至今。2008年双尖林区就一天门采伐一次。采伐证批下来以后, 交给新县的施业意采伐的。是2008年7月初上山砍树的。当时徐某和我一块到山上跟施业意讲了砍伐的地点、边界,徐某说要按采伐证的要求进行采伐,让我也要按采伐证的要求进行监督。在上山之前林场在召开各林区主任会上时,要求林区主任对自己管的林区采伐负责,进行监督。这样具体到双尖林区一天门林点这次采伐都由我进行伐中监督了,徐某也管监督,但他比较忙,具体都由我来搞。在施业意他们砍伐当中,我也经常上去看看,但由于山高比较远,没有边砍边检尺,而是等砍完以后才集中检尺的。是林点的彭某和陈某二个人检尺的。检罢尺以后发现超了有几十方,具体数有民工施工验收单记的。彭某他们检尺后把花码单交给生产科的开票员汤某,由她开民工施工验收单,施业意他们凭验收单和林场结算工钱。验收单上写明: 08年9月2日,杉木82.1816m3、松杂94.8048m3,合计176.9864m3。是一天门在2008年总的采伐出材量,这其中有除萌间伐的19.4286m3, 林场08年8月份除萌间伐林产品生产统计表是显示的有。另外还有一点杂木,在报给生产科的报表中有,是彭某、陈某他们搞的,不是太多,也就在10方以下这样。总的材积是176.9864m3,去掉除萌间伐19.4286m3,去掉采伐证104.9m3,还有杂木按10m3算,这样176.986-19.4286-104.9-10=42.6578m3,按出材率65%来算折合蓄积为65.62m3,这65.62m3就是超伐的数。除此以外再就是超了一点面积,主要是为了把砍的那块山搞整齐,把边边角角(采伐证规定的界线)也砍了一点,超出采伐证规定面积11亩。
2、证人徐某证实,2008年7月黄柏山林场开会将伐中监督确定各林区主任负责,朱安宽负责双尖林区一天门林点伐中监督。证人陈某(县林业局工程师)证明了采伐监督人的职责及对双尖林区一天门林点采伐现场测量情况。证人施某证明从新县带来十来个民工在黄柏山林场双尖林区一天门采伐情况。证人吴某证明2008年7月至8月其帮施业意在双尖林区砍树。证人陈某、彭某证明朱安宽安排他们检尺,当时的总方量是170多方。证人汤某证明依据检尺花码单开具施工费票的情况。证人李某证明林场办公会研究把木材生产和伐中监督分解到各林区,后在召开的二级机构负责人会上宣布该决定。证人熊某(信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科长)证明全市国有林场伐中监督员的任命及实践中各林场将伐中监督职责分解、细化各个林区的做法是工作需要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