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刑初字第56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良占,男,1951年5月5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献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段村乡南皇亲庄二分村189号。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3年8月2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羁押,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良占犯抢劫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良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4-5月间,被告人孙良占在本市石景山区337路公共汽车总站,雇用他人伪造了名为“贾现伟”的身份证1张,后该身份证被起获。
二、被告人孙良占与秦占军(在逃)预谋抢劫后,于2007年7月23日22时许,携带甩棍、喷雾剂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石景山区水泥厂附近,由秦占军以打车为名,租乘徐永权驾驶的摩托车,当该车行驶至上述地点时,秦占军对徐永权进行殴打,抢走新世纪牌XSJ150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被害人徐永权经法医鉴定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后被告人孙良占被当场抓获,甩棍等作案工具被起获。
被告人孙良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未提出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提出异议,辩解其并没有与秦占军预谋并参与抢劫。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4-5月间,被告人孙良占在本市石景山区337路公共汽车总站,雇用他人伪造了名为“贾现伟”的身份证1张,后该身份证被起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良占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证件管理处鉴定书、伪造的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孙良占与秦占军(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于2007年7月23日22时许,二被告人携带甩棍等工具,由被告人孙良占在本市石景山区水泥厂附近等候,秦占军到玉泉路以打车为名,租乘徐永权的摩托车,当行驶至水泥厂附近时,秦占军对徐永权殴打,抢走新世纪牌XSJ150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徐永权被殴打后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秦占军实施完抢劫后驾车逃跑,被告人孙良占携带秦占军的手包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作案工具甩棍2根被起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良占的供述证实,其与秦占军预谋抢劫后,于2007年7月23日,携带甩棍在水泥厂等候秦占军。晚上10时许,秦占军给其发短信,询问其准备好没有,其到达水泥厂后,给秦占军发短信,告知秦占军其已经到达地点。后秦占军乘坐摩托车来到水泥厂,秦占军实施完抢劫后逃跑,其将秦占军的手包捡起,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
2、被害人徐永权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23日,其搭载一名乘客从玉泉路到水泥厂,当行驶至水泥厂时,该乘客对其殴打,抢走其驾驶的摩托车1辆,其当场报警,并怀疑当时在路边站着的一个人与秦占军是一伙的。
3、同案秦占军的证言证实,其与孙良占预谋抢劫,并于2007年7月23日,由其在玉泉路租乘摩托车行驶至水泥厂,孙良占在水泥厂等候。其在玉泉路租乘摩托车时,收到孙良占的短信,称孙良占已到达水泥厂。后其乘坐摩托车到达水泥厂时,殴打司机的头部,抢得该司机驾驶的摩托车,其将随身携带的手包扔向孙良占,目的是让孙良占拿走,其驾车逃跑。
4、同案秦占军的辨认笔录证实,孙良占就是与其预谋抢劫的人,并指认水泥厂路润峰达搅拌站大门左侧十米处就是作案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