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开科,男,194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共綦江县委书记,住綦江县古南镇中山路16-2号。1999年4月2日因本字模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鲁磊、李鲁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1999)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科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199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陈胜才、黄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开科及其辩护人鲁磊、李鲁川、证人林世元、朱光福、柳成森、彭湘华、张俊琦、张渝、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6年3月,时任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被告人张开科委托林世元(另案处理),以“王永书”的名义在重庆市购买商品住房一套。林世元委托其同学秦志伦办理购房事宜,并将张开科出资的18万元交给秦。秦遂以“王永书”的名义用216,453元在重庆市购买了静园5幢6-1号住房一套。綦江县房管所住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经理朱光福为感谢张开科决定少收该公司工程建设税款,出资10万元交给林世元为张购房。林将其中4万元归还秦志伦垫付的购房款,另6万元以“张俊其”的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大溪沟分理处。同年7月,林世元将存单交给张开科,并告诉张住宅公司出资10万元为其购房的情况。10月3日,张开科将该存单以其子”张俊琦'之名转存三年定期,并取出利息502.83元。
1997年6月,住宅公司在整体转卖银河大厦过程中,经张开科多次出面协调,少向国家缴纳了应缴税款。住宅公司经理朱光福为感谢张开科,决定将银华大厦1号门面房(83.30m2)送给张。1998年1月20日,新任住宅公司经理柳成森按朱光福的安排,套取现金24.2万元,以“邓庆升”的名义购买了该房。朱光福将办理好的房屋产权证、国土使用证、缴款收据等手续交给了张开科。
由于张天科的受贿行为,使住宅公司少向国家缴纳税款共计160余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请证人林世元、朱光福、柳成森、彭湘华到庭作证,宣读、出示了证人张元柱、秦志伦、蓝瑞君、邓庆升、张强、孟传明、江伟、白一波等人的证言、静园5幢6-1号住宅购买手续、户名为“张俊其”的银行储蓄收入传票、存款利息清单、户名为“张俊琦”的银行存款凭条、存单、银华大厦1号门面购房手续、用于购买该房所套取的现金支票及秦志伦领款收条、银河大厦项目转移合同书、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银河大厦建设实施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款的相关文件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开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住宅公司贿赂34.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6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受贿罪。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还指控:1994年7月22日,时任綦江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被告人张开科主持召开95-97年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现场办公会,在未见到可行性论证报告、立项、国土规划等手续的情况下,决定在綦河上修建人行吊桥(即虹桥),并确定1995年6月底前竣工。1995年12月21日,张开科在其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上,明知虹桥距西岸尚有三跨未合拢,不切实际地要求“虹桥建好在两代会通行”,并强行要求“如果通不了,搭板子都要上人。”1996年1月林世元指使费上利搭设栈桥通行。1996年2月6日,张开科明知虹桥尚未竣工,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称“竣工了綦江虹桥”,导致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委)对尚未竣工的虹桥违规接收并投入使用。1996年6月19日,綦江县在綦河上举行龙舟赛时,虹桥发生强烈异响,负责活动安全有关部门对虹桥采取了临时封闭措施。当日下午,张开科在明知虹桥未经竣工验收,违规投入使用,异响原因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轻信林世元、贺际慎“可以使用”的表态,轻率决定继续上人通行。虽要求找设计、施工方的人来看一下,但事后本进行督促检查,致使虹桥终因质量低劣,于1999年1月4日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