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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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受贿案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刑初字第35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小石,男,44岁(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大学文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2号1302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北8楼1102号)。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受贿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文昌、孟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碧,男,36岁(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大学文化,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213号榕信二区1座703室。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行贿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光辉、陈蕾,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于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邸桂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石及其辩护人田文昌、孟冰,被告人林碧及其辩护人蒋光辉、陈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一)2002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在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股票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140余万元,后被二人伙分。
(二)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利用担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通过深圳交易所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贿罪、被告人林碧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林碧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林碧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王小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小石在开庭审理中辩解称:其没有与林碧共谋收取凤竹公司140万元,也没有伙分140万元;其没有利用过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被告人王小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小石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其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林碧与王小石不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林碧在开庭审理中辩解称:其是帮助企业做项目的,做公关工作是其份内工作;甘肃亚盛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与其依协议收取亚盛的服务费无关。
被告人林碧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因王小石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故缺乏林碧构成受贿的前提,二人不构成共犯,林碧的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的特征;林碧在亚盛公司一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取31.8万元是其正常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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