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鲁刑二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廷武,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诸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住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宿舍。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0年8月1日被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潍坊市奎文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灵、曹向军,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廷武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01年6月7日作出(2001)潍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闫廷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贪污罪
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被告人闫廷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走访、外出学习、到广州出差、支付工程款和赞助费等为名,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分17次共贪污公款1363325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分述如下:
1.1997年6月至1999年9月,被告人闫廷武在担任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走访、外出学习等为名,采取填写假发票然后签字报销等虚报冒领的手段,于1997年6月、9月、10月、年底和1998年9月及1999年3月、7月、9月分8次从本局经费会计苗桂兰处支取现金174210元,还让苗桂兰于1998年9月为其购买寿光市百货大楼购物卡10000元、于1999年7月携带18560元人民币为其购买美金2000元(折合人民币16560元),并将上述现金、购物卡和苗桂兰从兑换美元处退回的2000元人民币共计202770元全部拿回家中,占为己有。
2.1997年4、5月份,被告人闫廷武在担任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到广州出差为名,仍采取上述虚报冒领等手段,两次从本局会计科科长金文水处共支款80000元占为己有。
3.1999年9月,被告人闫廷武在担任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走访为名,采取上述虚报冒领等手段,让金文水用公款为其兑换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670元),占为己有。
4.1998年8月,被告人闫廷武在担任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将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拨给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候镇分局的250000元工程款截留到寿光市地方税务局,未入单位账,让本局下属单位海达装饰公司经理王成海以工程款的名义从金文水处将该款支走,为其支付其个人购买寿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的房款,从而将该款占为己有。
5.1999年3、4月份;被告人闫廷武在担任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将寿光市人民银行拨付给寿光市地方税务局的“提退手续费”606885元截留存放于金文水处,但未入单位正规账。后安排王成海以白条形式分两次将该款从金文水处支走,并让王成海以其编造的“王廷”的名义存入山东证券公司寿光证券交易部用于其个人购买股票。后在未将该款归还金文水的情况下,又安排金文水让王成海将支款白条取走撕毁,从而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6.1999年12月,被告人闫廷武在担任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给付寿光市人民银行“赞助费”为名,从金文水处支款500000元后,只给寿光市人民银行400000元,自己从中截留100000元。2000年初,在被告人闫廷武调往诸城市之前,金文水找其要100000元时,被告人便给了一张金文水于1998年用公款为其存的活折顶账。当时,金文水给被告人闫廷武办好100000元存款后,被告人闫廷武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交给金文水一张83000元的假发票和20000元的买办公用品单据,金文水便又给了闫廷武3000元后用这两张单据入账。被告人闫廷武将83000元非法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