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370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烨,男,28岁(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苑100号南区10号楼2单元4号;1999年11月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烨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28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秦烨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秦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秦烨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烨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28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 张 虹
代理审判员 高 嵩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