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浙法刑终字第256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刚,男,194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浙江东大集团公司驻老挝办事处首席代表,住台州市椒江区白云新村28号402室。因本案于199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椒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玲斐,北京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来琴,北京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国华,又名曹国和,化名曹平,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小学文化,原在缅甸佤邦财政部办公室下属康隆公司驻云南思茅分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吉县递铺镇递铺村,住缅甸佤邦邦康市。因本案于199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椒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成章,男,193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云南省思茅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台州市路桥区河西街2-4号,暂住云南思茅市环城南路4号。因本案于199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椒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自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苏华,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原系老挝一利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上海市常德路1344弄1号2505室。因本案于199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椒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黎辉,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泉市人,大学文化,原在浙南制药厂研究所工作,住浙江省丽水市灯塔小区68幢501室。因本案于199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转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逮捕。2000年3月30日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刚、曹国华、杨成章、刘苏华、张黎辉犯走私、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00年4月4日作出(2000)台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刚、曹国华、杨成章、刘苏华、张黎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7、8月间,被告人任刚通过被会人杨成章介绍认识缅甸佤邦驻云南思茅的被告人曹国华,并得知曹为缅甸佤邦购买咖啡因后,即通过其所在的浙江东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了解到杭州民生药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有咖啡因销售,即与曹国华联系。8月5日,曹国华与任刚在思茅分别代表缅甸佤邦卫生部、东大公司万象办事处签订购销10吨咖啡因的合同后,任刚通过杨成章办理了缅甸佤邦政府的进口许可证,并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尔后,任刚在得知非主权国家的缅甸佤邦政府出具的许可证无效后,即征求杨成章的意见,到老挝与被告人刘苏华洽谈,商定以刘在老挝的一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利公司”)名义办进口手续,并通过刘的老挝翻译“阿忠”(在逃)办了假的老挝卫生部进口许可证,并付给刘代理费1000美元。8月26日,任刚在杭州代表东大公司万象办事处与王娟代表的民生公司签订10吨咖啡因购销合同,同时又通过传真以刘苏华一利公司名义与民生公司签订购销10吨咖啡因合同,并以此手续从国家卫生部骗领到咖啡因出口许可证。9月10日,任刚与杨成章及东大公司指派的南卫东持该公司开出的购货款68l420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至民生公司提货并装车,将10吨咖啡因运至云南思茅杨成章仓库。10月底至11月3日,曹国华到思茅验货后从云南勐腊县关累口岸出境,将10吨咖啡因用船装运至缅甸佤邦佤联军控制区。同时以李自如名义通过思茅中国银行将货款l294960元人民币电汇给东大公司。任刚、杨成章从曹国华处各得2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