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204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全喜,又名马军,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村。1989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12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00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安定宪,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全喜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全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元月21日中午2时许,被告人马全喜伙同张明(小不点)、“小军”、“文俊”(三人均在逃)从太原市漪汾街拦乘由赵继献驾驶的出租车(晋AT5445),当行至尖草坪区新店村时,马全喜用改锥顶住司机,另三人拔掉车钥匙,脱掉司机的鞋,抢得司机人民币700余元,并将鞋和车钥匙扔到远处,四人逃离现场。
2000年2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全喜伙同张明、“小军”从太原市桃园北路拦乘一辆由郑士君驾驶的出租车(晋AT0253),当行至尖草坪区新店一土路处时,张明用刀逼住司机拔掉钥匙,“小军”持刀抢得郑士君人民币200余元,精英型传呼机一台,后张明将车钥匙扔掉,三人逃离现场。
200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马全喜伙同张明、“小军”在太原市和平北路拦乘一辆由尹树宏驾驶的出租车(晋AT0287),当行至尖草坪区新店村旧砖厂旁土路上时,被告人马全喜用自制左轮手枪顶住司机头部,将车钥匙拔下,另两人抢得司机人民币300元、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传呼机一台,后将司机鞋脱下,连鞋带钥匙扔掉,后三人逃离现场。
2000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郭显文驾驶晋AT1692号出租车,在万柏林区瓦窑村口停车拉人时,被告人马全喜手持自制左轮手枪顶住郭显文头部对其进行抢劫,被路经此处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自制左轮手枪一支,非军用子弹63发,经鉴定,该枪不具有杀伤力。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的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陈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的证明、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被告人马全喜的供述。
原审认为,被告人马全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全喜参与抢劫4起(其中一起未遂),抢得人民币1200元及手机一部、传呼机二台,具有多次抢劫的严重情节。被告人马全喜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继续犯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故判决被告人马全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马全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提出2000年元月21日上了出租车驾驶室右座位后,因喝酒迷糊的睡着了,整个作案过程全然不知,怎么会用改锥顶住司机;2月3日这次也是喝多了,对他俩实施抢劫也不清楚;3月8日这次上诉人是受到张明、小军的胁迫被动过失犯罪,也没有拿枪顶住司机的头部;3月16日晚上诉人因喝酒从晚上八点到被公安人员抓获时也没有清醒过来,司机郭显文也说好象是在用枪问他要钱,又说没有听清楚,说明上诉人当时的大脑还处于晕迷失控状态。请求依法公正判决。其辩护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考虑被告人抢劫时未伤害被害人的身体,且抢劫数额不大,原判量刑偏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全喜于2000年元月至3月,伙同张明、“小军”、“文俊”等人,四次抢劫出租车司机(其中一起未遂),共抢得人民币1200元及手机的一部、传呼二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