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 佛刑二终字第32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进学(自报),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广西贵港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港市湛江镇湛江村16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韦进林(自报),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安龙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龙县龙山镇河坝村纳赖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进学、韦进林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09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韦进学、韦进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韦进学、韦进林和韦红林(另案处理)三人经密谋作案,带备一把西瓜刀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联结南边巷6号出租屋。先由被告人韦进学用竹竿透过窗户将钥匙从该出租屋内偷出,然后被告三人开门进入,准备实施盗窃时,即被被害人王文兰、符佐琼发现。被告人韦进学、韦进林和韦红林三人便抽出西瓜刀,使用暴力抢走人民币25元和诺基亚3100型手机电池一块、手机万能充电器一个、飞人牌电动剃须刀一部,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15元。期间,被害人符佐琼被西瓜刀划伤左手中指,王文兰的右上臂被擦伤。经法医鉴定,王文兰右上臂两条擦伤,分别长2.0厘米、3.0厘米,所受损伤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轻微,未达轻微伤;符佐琼左中指第一指关节背侧两条浅表划痕,均长1.0厘米,所受损伤符合被锐器作用所致,损伤轻微,未达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韦进学、韦进林于2005年8月25日6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联结新城市场被抓获。
2、被害人王文兰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5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其和大嫂符佐琼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联结南边巷6号出租屋睡觉时,被人吵醒。其看见符佐琼坐起来并问进入房内的三名男子干什么。其中一名男子持刀威吓不要吵,另二名男子则在屋内翻抄东西。后他们在枕头底搜去其大哥钱包内的25元,并拿走其大哥的手机电池、充电器和电动剃须刀。纠缠间,符佐琼的手被持刀的男子用西瓜刀砍伤一点,而其手臂也擦破点皮。符佐琼对该三名男子说“大家都是老乡,不要这样做”。该三名男子不理会,抢得财物后离开。后该三名男子又返回敲门,其将门紧关不开,后该三名男子便离开了。被害人王文兰辨认出进入其出租屋抢劫的其中二名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韦进学、韦进林。
3、被害人符佐琼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5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其和小姑王文兰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联结南边巷6号出租屋睡觉时,突然被人吵醒。其看见有二名男子在其出租屋内,还有一名男子站在出租屋的门口。其便问他们干什么。其中一名拿着西瓜刀的男子叫其不要动,在门口的那名男子也走进出租屋。然后,由持刀的男子威吓其和王文兰,另二名男子则在屋内翻抄东西。其觉得该三名男子面熟,好像是老乡,便对该三名男子说“大家都是老乡,不要这样做”。但该三名男子不理会,并在床头拿走钱包内的人民币25元和桌上的手机电池、充电器和电动剃须刀。纠缠间,其的左手中指被持刀的男子持西瓜刀划伤,而王文兰的右手臂也擦伤,但都只是皮外伤,无大碍。被害人符佐琼辨认出进入其出租屋抢劫的其中二名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韦进学、韦进林。
4、被告人韦进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05年8月25日凌晨,其和韦进林、韦红林密谋盗窃后,由韦红林带备一把西瓜刀,三人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联结南边巷6号出租屋,看见屋内台面放有钥匙,便由其捡来一支竹竿并挑出屋内放在台面上的钥匙。然后,由韦红林打开出租屋门,三人进入屋内盗窃。后被屋内的二名女子发现。其三人拿走手机电池和手机充电器等物便离开了。后韦进林回出租屋睡觉,其和韦红林去勒流镇联结新城市场处吃早餐。在吃早餐时,那二名女子带人来将其抓获。后韦进林也在出租屋被人抓获。其和韦进林被一起带到勒流镇联结新城市场交给公安民警处理。被告人韦进学对同案被告人韦进林作出了照片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