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舟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舟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立钧,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上虞市,中专文化,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关长,住杭州市曙光路1号楼1单元20l室。因本案于1999年11月10日被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松林,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舟检经诉字(2000)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钧犯受贿罪,于2000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海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钧及其辩护人林松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立钧自1998年7月至1999年9月间,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关长的职务便利,在海关委托拍卖扣缴抵税油品、对企业经营活动予以关照的过程中,收受了原总参谋部某处处长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舟山水产联合公司总经理马震洲人民币1.4万元,以及在事先明知舟山万顺储运有限公司董欣束与舟山水产联合公司走私成品油的情况下,不予查缉,并答应如遇举报,缉私艇出动前会预先通知,致使董欣束等先后六次走私成品油共33054吨,造成国家关税损失达2干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陈立钧先后7次共计收受董欣束所送美金4万元、人民币47万元。认为被告人陈立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并当庭宣读了李泽永、马震洲、董欣束等人的证言,出示了陈立钧、陈瑜等7份存单凭证复印件,以及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案件偷逃税额表复印件等书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立钧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自己在纪委审查时能如实交待,受贿款全部存入银行,分文末用,指明存单存放的具体地点,并把办公室、宿舍的钥匙告诉纪委,应属自首。同时还有检举揭发情况,要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陈立钧的辩护人辩称:陈立钧收受李泽永的5万元人民币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应认定受贿;被告人在纪委审查时能主动交代组织上没掌握的问题,应以自首论;被告人陈立钧在纪委审查阶段揭发检举他人情况有立功表现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舟山万顺储运有限公司董欣束为了进行走私,结交了被告人陈立钧并投其所好。1998年7月15日,董欣束在杭州香格里拉饭店,送给被告人陈立钧美金2万元,陈予以收受。1998年12月,被告人陈立钧以朋友托他兑换美金为名,用人民币8万元兑换董欣束美金1万元,过了几天,董欣束到舟山海关接送陈回宿舍途中,又将人民币8万元送给陈立钧,陈予以收受。1999年1月,被告人陈立钧以同样的名义,用8.8万人民币兑换董欣束l万元美金,同年5月董欣束又将8.8万人民币送给陈立钧,陈予以收受。1999年4月,董欣束在定海西园陈立钧的宿舍中,以给他人装饰房子为名送给陈立钧5万元人民币,陈予以收受。
被告人陈立钧在走私分子董欣束金钱的诱惑下,在事先明知董欣束走私成品油的情况下,不予查缉,并答应如遇举报,缉私艇出动前会预先通知,致使董欣束等在1999年6月至8月间先后六次走私成品油共计33054吨,造成国家关税损失达2干余万元。董欣束为了感谢被告人陈立钧在走私成品油中的帮忙,分别三次送给被告人陈立钧人民币共计42万元,陈均予以收受。如1999年8月初,董欣束趁被告人陈立钧要去西北出差之机,在陈立钧的定海宿舍,将一捆钱交给陈说:“这10万元你拿去路上用用”,陈立钧将人民币10万元予以收受。1999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立钧从西北抵达杭州,董欣束以给陈立钧买轿车的名义,在陈立钧的杭州宿舍门口,送给陈人民币30万元,陈予以收受。1999年9月24日,被告人陈立钧从舟山去宁波途中,董欣束在陈立钧的大宇轿车里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陈予以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