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刑一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俊通,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安国市伍仁桥乡流昌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5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转逮捕,现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俊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俊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俊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俊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俊通撤回上诉。
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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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晓宾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