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万 州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万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权宗,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水果批发市场管理员,住万州区茨竹乡外梁村八组。暂住万州区天风路1号。2004年10月18日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被万州区公安局龙宝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撤销行政处罚,当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地泉、罗正洪,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05)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权宗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权宗及其辩护人程地泉、罗正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18日13日许,被告人胡权宗与其妻曾庆容路经本区双白路,行至“苏宁电器”商场门前时,曾庆蓉被同向行走的进城务工农民余继奎挑的装有毛发的口袋蹭到腿部,胡、曾二人指责余并与余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曾庆容妄称自己是“坐办公室的”,并打了余继奎一耳光。被告人胡权宗见状,夺过余的扁担击打余的左小腿等部位,其妻曾庆容在旁帮忙。此时,二人的行为引起了部分群众的围观和不满。经报警,万州区公安局龙宝分局先后派出数名警察出警,欲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解决,但被误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随意殴打他人的群众拦阻。期间,被告人胡权宗明知在场群众有所误会,却未能及时主动协助警察向群众解释,以至围观群众越来越多,造成双白路交通被阻。直至当日16时许,在陆续赶到的警察的保护下,被告人胡权宗及其妻曾庆容、被害人余继奎三人被带回万州区公安局龙宝分局白岩派出所。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权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权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殴打余继奎的事实无异议,辩解余继奎先骂了三句怪话,并拿扁担打了曾庆容后,才夺过扁担打的余继奎。在群众围住出警车后,不是不主动协助警察解释,当时正在解释时,围观的人推掀车子,因心理很恐惧,不敢出车门。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胡权宗没有寻衅行为,其殴打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亦不属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10。18事件与胡权宗和余继奎的纠纷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宣告被告人无罪。
审理查明:
2004年10月18日13时许,胡权宗、曾庆容夫妇二人在万州区双白路行走至“苏宁电器”商场门前,余继奎肩挑收购的毛发与胡、曾二人同向行走,无意间余装有毛发的口袋蹭到曾庆容的腿部,胡、曾二人指责余,余继奎认为自己没有擦到对方,双方发生争执且均有过激言语,在争吵过程中余称自己的儿子是坐办公室的。曾庆容也称自己是“坐办公室的,还是胡某某办公室主任”,并骂余继奎是“哈(傻)农民”,在听到余继奎说了一句“别个卖×还找钱得嘛”后,曾庆容打了余继奎一耳光,余继奎用扁担打曾的腰部,胡权宗夺过余的扁担击打余的左小腿等部位,曾则用秤杆击打余的肩、背部两下,后被旁人劝阻,一位男性老者站出为余继奎鸣不平,并让余拨打“110”报警。余、胡二人均用手机拨打“110”,此时,已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并阻止胡、曾二人离开。稍后,万州区公安局龙宝分局派出人员随一辆“长安”小型客车出警,欲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被部分群众阻止离开。之后,万州区公安局再次派出“110”警车到达现场,期间,胡权宗、曾庆容明知现场群众对自己的身份发生误会,却未及时向大家说明真实情况并协助警察平息在场群众的情绪,以至围观人数越来越多,双白路交通受阻。直至当日16时许,警察疏通通道后将胡、曾、余三人带回万州区公安局龙宝分局白岩派出所。在被告等人被带离后,仍有围观群众误认为被告人是公务员,嗣后,发生阻断高笋塘城区的交通、围攻执勤警察、烧毁车辆、对万州区政府大楼底楼进行哄抢、焚烧的“10·18”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