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华容留他人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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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华容留他人吸毒案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60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文华,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3326031976092150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丁岙村商海南街430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徐文华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丁岙村商海南街430号自己家中容留张冬法、郏学军注射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冬法、郏学军的证言、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华为他人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文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文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0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利荣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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