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石寿、肖建华、刘云州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2011年10月09日15:4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肖石寿、肖建华、刘云州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石寿,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会昌县庄口镇黄沙村上中小组,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建华,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会昌县庄口镇黄沙村上庄小组,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云州(又名刘永州),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江西省于都县人,家住江西省于都县黄麟乡于阳村杨梅山小组,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石寿、肖建华、刘云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石寿、肖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一)2004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肖石寿、肖建华、刘永州三人窜至会昌县小密乡小密村下湾323国道旁的供销加油站边上,把会昌县供电公司放置于该处的一台正在运行的公用变压器拆下,欲盗窃变压器内的铜丝,在放变压器油时,变压器掉入旁边的水沟中,三人便离开现场。由于变压器受到破坏,附近居民及企业用电受到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会昌县供电公司的证明,证实2004年12月3日,公司位于会昌县小密乡下湾的一公用变压器被拆盗,致使附近居民,企业用电受到影响。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及被告人肖石寿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及概貌。
  3、被告人肖石寿供述,证实他伙同肖建华、刘云州到小密乡323国道旁的供销加油站边盗窃一台变压器内铜丝未遂的事实经过。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肖石寿、肖建华、刘云州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二)2005年3月16日,被告人肖石寿、刘云州窜至于都县黄磷乡燕潭村,盗拆于都梓山供电分局放置于该处的一台正在运行的50KVAS7公用变压器,盗走内置铜丝,致使燕潭村村民生活照明及农产品加工用电受到影响。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000元,内置铜丝价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于都县供电公司的报案材料及证明,证实2005年3月16日,该公司位于黄磷乡燕潭村的一公用变压器被拆盗及对该村居民用电受到影响。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及概貌。
  3、被告人肖石寿的供述,证实两被告人到于都县黄磷乡澄江大桥附近盗窃一台变压器内铜丝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刘云州的供述,证实内容与被告人肖石寿的供述基本一致。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变压器价值9000元,内置铜丝价值24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肖石寿、刘云州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二、盗窃罪
  (一)2004年农历12月的某晚,被告人肖石寿、肖建华、
  刘云州窜至会昌县文武坝楼台栋华鑫纸业公司内,盗走一台400KVA变压器内的铜线。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6000元,内置铜丝价值9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欧芳盛的证言,证实2005年春节前后,他们华鑫纸业公司的一台业已停止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丝被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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