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大刑初字第001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强,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34-2-31号。1982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11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3年3月因违法问题被收容遣送;1995年9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1996年3月因偷窃被收容审查十五天;1996年4月因违法问题被收容遣送;1996年5月因偷窃被收容审查一个月;1996年6月因违法行为被收容遣送;1996年8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1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1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2007年9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强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强于2007年9月15日9时许,在北京市957路公交车上进行盗窃活动,当957路公交车行驶至金海学校车站时,在车后门处,被告人陈志强用右手盗窃被害人朱晓娟右裤兜内CECT牌T59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后陈志强在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北村下车,又乘坐同方向行驶的第二辆957路公交车继续行窃,当车启动后,陈志强在后门处盗窃被害人田生军裤子右后兜内人民币29元,随后又在后门处用右手盗窃被害人高振斌背包内摩托罗拉E680I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在下车欲乘出租车逃跑时被抓获。后民警在该出租车内起获上述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强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和辩解意见。且有被告人陈志强供述,被害人朱晓娟、田生军、高振斌陈述,证人李燕平、刘莹、许志国、安震宇、沈星洲等人证言,辨认记录,提取物品工作说明,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赃物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材料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陈志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秦亚梅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