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三亚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少杰,别名谭亚杰,男, 1978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780815315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为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落笔村十一组,住原籍。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24日被拘留,2007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蒲亚京,别名蒲秋京,男, 1982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820102317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为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落笔村二组,住原籍。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21日被拘留,2007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 [200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少杰、蒲亚京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小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至7月,以蒲德仁、陈德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三亚市田独地区公开持刀、持械作案,横行不法、欺压百姓,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被告人谭少杰、蒲亚京参与其团伙作案如下:
2006年6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谭少杰、蒲亚京与蒲德仁、符亚清、谭亚军、谭固、谭亚县、蒲亚南(后六人均另案处理)八人预谋抢劫中巴车后,一起驾驶摩托车到三道农场。然后蒲亚京、符洪清、谭亚县驾驶摩托车回到海榆中线三亚市荔枝沟路口等候接应。谭少杰、蒲德仁、谭亚军、谭固、蒲亚南在三道农场路口搭乘阮清龙驾驶的从琼中开往三亚的琼D·30623号中巴客车,当中巴客车开到海榆中线三亚市荔枝沟路口时,谭少杰用菜刀架在司机脖子上并拔下车钥匙,蒲德仁、谭固拿出事先准备的菜刀和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抢走乘客朱景友的银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500元)、吉事达30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96元)、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400多元)、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035元),谭少杰抢走售票员柯海玲的挎包1个,内有现金约2000元、金项链2条(价值人民币4810元)、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740元)、诺基亚610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60元)、UTS700型小灵通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52元)及一些车票、车证等证件。抢劫后,谭少杰、蒲德仁谭亚军、谭固、蒲亚南乘坐符亚清、蒲亚京、谭亚县三人接应的摩托车逃回符洪清家里分赃,每人分300元人民币。当天下午,谭少杰、蒲德仁、符亚清将金项链2条和金戒指1枚销赃,得款人民币2400元,八人每人又分得人民币300元。破案后,被抢的吉事达308型手机已被追缴退回被害人。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出示了书证、物证、鉴定书、现场相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谭少杰、蒲亚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采用暴力手段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劫取他人财物,共价值10593元人民币,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少杰在抢劫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蒲亚京在抢劫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均要求从宽处理、给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28日,被告人谭少杰、蒲亚京参与蒲德仁、陈德强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海榆中线三亚市荔枝沟路口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