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祥吉(曾用名曾吉祥,化名王吉坤、杜吉洪),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农民,文化程度初中,住宣汉县华景镇重山村二社96号,因本案于2003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汝才,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吉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吉及其辩护人陆汝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4月29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曾祥吉伙同程远华、文先成(均已判刑)和郑英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携带铁棍、螺丝刀、封口胶等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街道办事处的南海酒楼,爬窗潜入该酒楼,乘值班员梁干熟睡之机,合力对梁实施扼颈、捆绑和封口,致梁死亡。后被告人曾祥吉和文先成、郑英文用铁棍、螺丝刀撬开酒楼的保险柜,抢得人民币七千四百八十三元,后赃款共同分占。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曾祥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曾祥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是刘春桃叫其去抢劫的,其在抢劫过程中没有对死者实施扼颈、捆绑和封口的行为,只是按住被害人的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曾祥吉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一般作用,曾祥吉并没有参与密谋,也没有准备工具,在抢劫过程中,不是被告人曾祥吉实施扼颈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且被告人曾祥吉有自首情节,对犯罪事实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比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曾祥吉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曾祥吉伙同程远华、文先成、张红林、曾祥杰(均已判刑)和刘春桃、郑英文(均在逃)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街道办事处梁边村的一间出租屋内密谋劫取南海酒楼保险柜的巨款。次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曾祥吉伙同程远华、文先成、郑英文携带铁棍、螺丝刀、封口胶等作案工具窜到南海酒楼,先由程远华爬窗潜入该酒楼并将后门打开,然后四人一起潜入二楼,乘值班员梁千熟睡之机,合力对梁实施扼颈、捆绑和封口等行为,致梁死亡。其后被告人曾祥吉和文先成、郑英文将保险柜抬到餐厅,并用铁棍、螺丝刀撬开保险柜,抢走人民币7483元,后逃离现场,赃款七人分占。经法医鉴定,梁千系被他人用手扼颈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曾祥吉的供述,证实因张红林在南海酒楼工作,知道临近发工资了,酒楼里有钱,她把这件事告诉刘春桃后,由刘春桃提出去南海酒楼抢钱,并找其一起去干的,刘还购买了作案工具封口胶。并证实1995年4月28日晚,在刘春桃的出租屋参与密谋的有其和刘春桃、张红林、程远华、文先成、郑英文、曾祥杰,后于次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其伙同程远华、文先成、刘春桃、郑英文携带铁棍、螺丝刀、封口胶等作案工具窜到南海酒楼,由程远华爬窗进入酒楼打开后门,五人再从后门顺楼梯上到二楼,后看到有一个值班的老头在大厅睡觉,郑英文、程远华和文先成上去按着老头的手和头部,其和刘春桃按着老头的身子和脚,然后由郑英文和程远华用封口胶封住老头的口,后又用台布绑住老人的手和脚。控制住老人后,其和文先成、郑英文将保险柜撬开,里面有7000多元,由其和程远华拿走。回到出租屋分钱时,其分得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