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宁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冬妹,男,54岁,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西岸村,暂住本市溧水县南京控特电机有限公司宿舍。系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刘冬英,南京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彩,女,51岁,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乐清县。系被害人林治中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冬英,南京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建章,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韩镇乡韩庄村。2003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英伟,河南省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0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建章犯抢劫罪一案,于200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冬妹、金彩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倪学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刘冬英,被告人韩建章及其辩护人韩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3日,被告人韩建章携带尖刀窜至溧水县南京控特电机有限公司门卫室,持刀对熟睡的林治中(男,51岁)猛捅数刀,致其死亡。后又持刀猛刺在另一房间居住的赵某某、张某某夫妇,并劫得人民币1500余元和诺基亚33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
2003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建章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韩建章犯罪的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韩建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冬妹、金彩及其代理人刘冬英认为,被告人韩建章因抢劫致林治中死亡、赵冬妹轻伤,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分别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9450元、22616.70元。
被告人韩建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议异。辩解称,是一时冲动将人杀死。个人无财产赔偿。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建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建章伺机抢劫溧水县南京控特电机有限公司的赵冬妹夫妻,并准备尖刀一把。2003年4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韩建章携带尖刀蒙面窜至溧水县南京控特电机有限公司,翻窗入门卫室,持刀对熟睡的门卫林治中(男,51岁),猛捅数刀,致其死亡。随即又冲入被害人赵冬妹夫妇的住所,持刀猛刺二人,并逼迫二人交出钱财,后被告人韩建章劫得人民币15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700元的诺基亚3310型手机一部。被告人韩建章作案后逃跑,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为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赵冬妹、张玉风陈述,证实2003年4月3日深夜与蒙面人打斗夺刀,让蒙面人抢走1000多元钱和一部3310型诺基亚手机及看到林治中一动不动躺在床上等事实。与被告人韩建章的供述相一致。
2、被告人韩建章供述,想抢点钱,做生意。买了一把单刃水果刀。先干掉了门卫老头,后抢了老赵夫妻1000多元和一部手机。
3、万国旅社业主刘诗珍证言,证实韩建章2003年4月4日凌晨零时退房,钥匙插在门上,上面有血迹,门口停着辆出租车。
4、出租车司机李兆华证言,证实2003年4月4日零时左右拉一客人,一只手满是血,讲跟别人打架的,并到万国旅社拿东西。
5、尖刀、血衣等物证,经被告人韩建章当庭辩认,确认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和穿的衣服。
6、物证鉴定书,证实林治中系被他人持单刃剌器戳头颈部等处致左侧颈静离断等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与被告人韩建章加害手段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