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刑终字第23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崇溢,男,1950年7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市南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花苑广场13座204房,2003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丽英,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崇枝,男,1955年1月6日出生于佛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厂长,住南海区丹灶镇城区丹灶村庙口坊十巷10号,2003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民,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崇溢、谢崇枝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6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崇溢、谢崇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本院,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3年被告人谢崇溢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广州市南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川公司),后陆续在佛山市南海区的黄岐、罗村成立经营部。1998年被告人谢崇溢又在南海区丹灶镇注册成立南海市丹灶南川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灶南川厂),并聘任被告人谢崇枝为厂长,负责管理生产及日常事务。上述公司、经营部成立后,一直有违规经营、储存化学危险品氯酸钾。1997年底为抵偿欠广州南川公司货款,谢某柱从高明合水烟花炮竹厂运回1697.5公斤烟花半成品“红中珠”(含高氯酸钾成分)及烟花成品等到罗村经营部存放。1999年底黄岐经营部因损亏结业,被告人谢崇溢吩咐将经营部剩余的包括40包氯酸钾在内的一批化工原料运到罗村经营部存放。2001年下半年,因罗村经营部退租仓库,谢某柱经被告人谢崇溢同意并通知被告人谢崇枝后,用汽车将40包氯酸钾、1697.5公斤 “红中珠”等化工原料全部运到丹灶南川厂仓库存放。后因丹灶南川厂仓库要存放其他物资,被告人谢崇枝便要工人将上述氯酸钾、“红中珠”等化工原料全部搬到厂区西南边的小屋首层(即后来发生爆炸地点)存放。2002年6月,丹灶南川厂因生意不景而停产,2003年2月因拖欠厂房租金而被南海区丹灶经济发展总公司终止厂房租赁关系,总公司再将厂房出租给丹灶英吉利洁具厂。厂房交接时,被告人谢崇溢、谢崇枝因已忘记厂区西南边小屋内仍存有氯酸钾、“红中珠”等化工原料,而没有将上述化工原料清走和告知英吉利洁具厂方。2003年3月10日下午5时许,当英吉利洁具厂雇请的一台挖掘机在原丹灶南川厂西南边小屋处平整作业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挖掘机司机陈志福、在现场附近的工人王宸法、刘志、王相仁、张绍强五人当场死亡、包细红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附近工厂工人唐某英、方某来等22人受伤(其中唐某英、鲁某辉二人属轻伤,其余20人属轻微伤),周边工厂厂房不同程度损坏。
爆炸发生后,由中科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经勘查及检测化验,一致认为:本次爆炸是由遗留在爆炸现场的一定量的氯酸钾(钠)和硫磺等物质,因挖掘机作业时产生的挤压、碰撞等外力而引起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陆某生、廖某英、鲁某辉、方某来等22名被害人的陈述,称2003年3月10日下午5时许,他们分别在丹灶南川厂、新生五金饰物有限公司、威宏橡胶厂、南海赐励制衣厂、威宏五金厂、朗时家具厂、威雄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分厂、丹灶城区环卫站、永恒热处理厂车间工作时,忽然听到一声巨大爆炸声,后被爆炸震碎的玻璃等物扎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