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金中刑二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楼瑞明,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义乌市环卫处副主任,住义乌市环卫处集资宿舍506室。因本案于2000年7月22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运俊,浙江新红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辛本峰,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2001)金市检刑诉字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瑞明犯贪污罪,于200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瑞明及其辩护人陈运俊、辛本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8年1月,义乌市城市管理局下文任命被告人楼瑞明为义乌市环卫处城北清扫保洁公司经理,楼瑞明与环卫处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清扫保洁责任合同。楼瑞明从1998年2月至2000年2月份,利用其担任城北清扫公司经理职务之便,采用虚报清扫职工人数,冒领工资款的方法,两年内从公司冒领公款共计人币758011元,被告人将上述款项用于自己购置房产等挥霍。案发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已追回赃款643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楼瑞明身份证明、招工、定级证明、任职批复、义乌市环卫处法人登记证、环卫清扫保洁合同书、义乌市城管局文件、环卫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被告人楼瑞明1999年5月份医药费报销单及其造假名册虚假冒领公款的清单、进账单、城北清扫公司1998年2月至9月、2000年3月掺假名单、出勤表、义乌市财政局拨款明细账、城北清扫公司1998年、1999年年终奖金分配方案、环卫处中层干部讨论科室公司考核方法的会议记录、扣押赃款单等书证及证人丁卫平、朱爱君、孟圣海、朱志华、王小宝、楼光明、楼光辉、汪小群、黄小富、王春生、吴维瑞的证言,扣押赃款清单、被告人楼瑞明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楼瑞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设假名单,冒领工资款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758011元,占为己有,并用于家中购买房产等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楼瑞明对被指控冒领工资的次数及数额无异议,但辩称其系承包城北清扫公司,根据环卫处体制改革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原则,对省下来的资金其有权支配,故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楼瑞明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楼瑞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从事公务,且经费拨到城北保洁公司已不属于国有资产,被告人楼瑞明根据体制改革方案及合同将城北清扫保洁公司节余资金占为已有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但构成偷税罪,请求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3日,义乌市城市管理局下文对集体事业法人单位义乌市环卫处实行体制改革,组建了城南、城中、城北清扫保洁公司(未注册登记),对义乌市城区的清扫保洁任务进行划块,并于同月15日下文聘任被告人楼瑞明为城北清扫公司经理,负责该公司的管理工作。1999年12月27日,被告人楼瑞明被义乌市城市管理局任命为义乌市环卫处副主任,但仍兼任城北清扫保洁公司经理之职。1998年1月20日,被告人楼瑞明代表城北清扫保洁公司与义乌市环卫处签订环卫清扫保洁合同书,合同约定城北清扫保洁公司清扫人员定额为203人(其中正式工不少于20人),全年资金为160.14万元,其中90%由环卫处分解为12个月一次下拨到公司,提留10%为环卫处对公司工作检查考核基金,经检查考核符合要求的,由环卫处每月按提留数的80%逐月兑现,经检查不达标的,扣发考核金的部分或全部,所余20%由环卫处作其他奖励基金。为达到非法占有环卫处每月下拨款项的目的,被告人楼瑞明身兼经理、出纳、会计三职,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虚报清扫职工人数,冒领工资款的方法,自1998年2月至2000年2月间从公司冒领公款人民币共计758011元,具体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