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大刑初字第00476号
被告人张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乡肖官营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05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06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泽河,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宝会,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乡肖官营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05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5)第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吴宝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金涛、代理检察员孙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潘泽河,被告人吴宝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在无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于2005年5月1日以河北省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拓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被告人张伟、吴宝会带工人进场,开始承建星光集团影视产业基地一期工程。在浇注顶板混凝土时,被告人张伟、吴宝会在未制定施工方案,且模板支架搭设随意的情况下,即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正在施工的演播大厅夹层顶板于2005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坍塌,造成工人杨库死亡,工人程井龙、范艳龙、毕贺全重伤,工人闫敬伟、周士强、王士永、方桂龙、齐凤良、窦建林轻伤,工人杨景龙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6.5万元的重大事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吴宝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伟、吴宝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张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定重大安全事故罪;2、张伟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建议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伟、吴宝会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冒用河北省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于2005年5月1日与北京拓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星光集团影视产业基地一期工程,后被告人张伟、吴宝会带工人进场施工。在浇注顶板混凝土时,被告人张伟、吴宝会在未制定施工方案、模板支架搭设随意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致使正在施工的演播大厅夹层顶板于2005年8月21日凌晨4时坍塌,造成工人杨库死亡,程井龙、范艳龙、毕贺全重伤,闫敬伟、周士强、王士永、方桂龙、齐凤良、窦建林轻伤,杨景龙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6.5万元的重大事故。另查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由北京拓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范艳龙、方桂龙、窦建林等人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施工时,浇注的顶板坍塌,工人被砸伤。另证实,张伟、吴宝会是工地的负责人。
2、证人张涛、张勇的证言,证实在浇注顶板时违反建筑施工规定,造成顶板坍塌,工人被砸伤。工地负责人是张伟、吴宝会。
3、证人李会聪的证言,证实与张伟等人承建星光影视设备产业基地演播厅工程,在浇注顶板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4、证人陈洋的证言,证实星光影视产业基地的工程是我们拓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由张伟负责。
5、证人张桂田的证言,证实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承接大兴区星光影视设备产业基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