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 佛刑终字第69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启初,曾用名“林力”,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初中文化,户籍在贵州省思南县大坝场镇杉木湾村茶纳湾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毅,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启初犯抢劫罪一案,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10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启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2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龚启初与黄坤、李小江(二人另案处理)去到被害人兰某梅(女)租住在顺德区勒流镇萧地大马路45号三楼3-19号的出租房,见到兰某梅与另一被害人张某在房内,以兰某梅以前与自己恋爱、现在要赔偿损失为由,合伙用拳脚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龚启初还用找来的菜刀威胁被害人张某和兰某梅赔偿人民币1000元,后与黄坤、李小江共同挟住被害人张某前往银行柜员机取款,共抢取被害人张某和兰某梅人民币400元。破案后,从被告人龚启初身上搜获人民币67元,已发还被害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龚启初的时间、地点。
2、被害人张某的报案和当庭陈述及其对被告人龚启初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3年12月6日中午12时许,在顺德区勒流镇萧地大马路45号三楼3-19号出租房与女朋友兰某梅聊天时,被林力及其两个叫李小江、“二毛”的朋友从外闯进出租房并将房门反锁,质问其与兰某梅是什么关系,当其称是兰的男朋友时,林力三人即不由分说上前对其施行拳打脚踢的殴打,还以兰某梅是林力以前的女朋友为名,要其和兰某梅补偿林力人民币1000元,当其和兰某梅回答没有钱时,林力三人继续对其殴打,后林力弄来一把菜刀持刀威胁说:“今天如果你们没有钱,谁也不能离开这里”,林力还故意用菜刀砍在地板上恐吓,兰某梅被林力三人迫于无奈掏出了人民币200元,而其被林力三人持菜刀挟持前往农业银行黄连分理处的柜员机取款,其被迫取款人民币200元后就连同兰某梅交出的人民币200元共400元一起给了林力,后林力还要其在2003年12月底前将剩余的人民币600元付清给他们的事实;经被害人张某的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龚启初就是伙同李小江、“二毛”对其拳打脚踢并持菜刀威胁抢走其和兰某梅共人民币400元的人。
3、被害人兰某梅的报案陈述及其对被告人龚启初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3年12月6日中午12时许在其出租房与男朋友张某聊天时,被林力、“二毛”、李小江等三人闯进其出租房并闩上了房门,林力先质问其与张某是什么关系,后知道张某是其男朋友时,林力即一拳打在张某的脸上,而“二毛”、李小江也冲上前对张某进行拳打脚踢的殴打,接着林力抓住张某的手并对张某说你要带她走就得赔偿我损失,这时“二毛”去了厨房取了一把不锈钢菜刀举刀挥动在其和张某面前,后林力拿过菜刀砍在地上威胁其和张某要赔偿1000元人民币,还说不给钱就让其和张某在此地活不了二天等话,张某见对方这么凶,就对他们讲给200元人民币行不行,林力说不行,要其和张某现在最少先给500元人民币,其和张某都说没有那么多钱,林力说你们不给钱的话我就叫人过来,这些人对你们做什么我就不管了,张某见状无奈只好跟林力说,现在兰某梅有200元人民币,我银行卡里还有200元人民币,先给400元人民币行不行,林力听后说先收这400元人民币,又问张某什么时候发工资,当得知张某月底发工资后,就说月底再过来收另外那600元人民币,后其将衣袋里的200元人民币现金给了张某,张某接过200元人民币后,就被林力迫去银行取钱,其见到“二毛”把菜刀放在身后跟着张某去银行取钱,约过了20分钟张某返回出租房说已给林力400元人民币,但林力还说2003年12月29日再过来收另外600元人民币的事实经过;被害人兰某梅还证实案发当天晚上林力等人还迫其写了一张借到林力600元人民币的欠条的事实。经被害人兰某梅辨认出被告人龚启初就是在她出租房与“二毛”、李小江一起殴打张某及持菜刀胁迫后抢去其和张某人民币400元叫林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