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晋刑复字第61号
被告人:赵贵生,绰号“盼盼”,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阳泉市郊区南庄村人,无业,住阳泉市二矿东四尺5楼2门4号。1994年8月16日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9月刑满释放。1998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现押于阳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曹立荣,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临城县人,无业,住阳泉市二矿小南坑21楼1门4号。1998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现押于阳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贵生、曹立荣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一案,于二○○○年十月十日以(2000)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贵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曹立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1、1998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立荣在华盛街侯金华的办公室与葛保玉等几人喝酒期间,得知侯金华处有美元,即打传呼将被告人赵贵生叫来,预谋抢劫此美元。饭后,被告人曹立荣等人遂劫持侯金华至桃南中路简子沟段的桃河坝边,向侯逼要美元,侯否认有美元,即遭曹立荣、赵贵生、曹立健、郭忠平、程庆红(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五人拳打脚踢,被告人赵贵生将坐在河坝边的侯金华一脚踢下河坝,后下去将其抬至河坝上,各被告人即逃离现场。第二日早,侯被人发现时已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报案人杨建伟的报案材料证实,1998年10月6日6点40分许在简子沟段的桃河坝边发现被害人侯金华的尸体;②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现场的基本情况;③阳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侯金华系颅脑损伤而死亡;④被告人曹立荣、赵贵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能够证实二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及为逼要美元而对侯金华采取的暴力行为;二被告人供述的主要情节相吻合且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原判认定被告人曹立荣、赵贵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
2、199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曹立荣、赵贵生伙同谢立新、李胜恩、杨海平、曹立健(在逃)、杨五晨(在逃)在一起吃饭时,因谢立新与窦保国有矛盾,在谢的提议下几人商量劫持窦勒索钱财。当晚八时许,被告人曹立荣等七人分别携带手榴弹、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二矿小南坑窦保国家楼下,将准备回家的窦保国强行挟持到出租车上,拉至开发区一饭店内。曹立荣以有人花一万元钱雇曹等人干掉窦相胁迫,各被告人分别持手榴弹、匕首向窦勒索钱财,窦被逼无奈答应给一万元了事,被告人曹立荣将窦身上的现金350元拿走,并逼窦去借钱。随后,被告人曹立荣、赵贵生、曹立健押着窦到北大街蓝宝娱乐城借钱时,恰遇到在此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三人即仓惶逃跑。逃跑时,曹立荣被公安民警开枪击伤腿部。破案后,追缴现金3000元已退还被害人窦保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窦保国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赵永刚、郭松田的证言,扣押清单及领条,各被告人供述的主要情节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