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清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桂生,绰号“畜牲”,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清流县李家乡鲜水村鲜水塘桥头2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被告人江德彪,绰号“老猪”,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摩托车载客,住连城县北团镇江园村赖屋坝自然村5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连城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江德彪移送清流县公安局,当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29日以清检起刑诉(2003)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生犯盗窃罪、江德彪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生、江德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2年10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桂生伙同他人窜至清流县田源乡新村牛古坑大片,将魏太忠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宝德125CC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李桂生将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连城县北团镇的江德忠(另案处理)。江又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连城县北团镇的罗林(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归还失主。经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38元。
2、2003年3月2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李桂生伙同他人窜至清流县嵩口镇范元村音坛窠,将吴志坚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新钿125CC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李桂生将车以880元的价格卖给连城县北团镇的江德忠。江又将车以950元的价格转卖给连城县塘前乡的罗清和(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归还失主。经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15元。
3、2003年6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桂生伙同他人窜至清流县余朋乡芹口伐木场张地桥工区冷水坑,将王健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力帆100CC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李桂生将车骑至连城县北团镇的被告人江德彪家,后由江德彪联系,将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被告人江德彪分得介绍费人民币120元。经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36元。
4、2003年6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桂生、江德彪两人经过事先商量后,窜至清流县温郊乡桐坑大寨坑,将邓有良停放在山路边的一辆红色富士达100CC两轮摩托车盗走。当两被告人骑摩托车潜逃至清流县嵩口青州“判官岭”时,又将刘远生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豪江125CC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红色富士达100CC摩托车已追回归还失主。经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富士达100CC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15元,红色豪江125CC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被告人李桂生、江德彪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桂生、江德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704元,其中李桂生涉案价值人民币11704元、江德彪涉案价值人民币3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德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价值人民币173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德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