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 川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银铁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有福,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出生地甘肃省平凉市,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平凉市西阳乡尹山村南湾队。1999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00年2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连世平,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固原县黑城镇团庄村四队。2000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穆龙,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固原县三营镇海淌村三队。2000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银铁检刑诉字(2000)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有福、连世平犯盗窃罪,被告人穆龙犯收购赃物罪,于200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门燕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有福、连世平、穆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有福、连世平预谋后,于2000年1月22日凌晨从银川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盗窃“万利达”牌影碟机1台、“雄鹰”牌功放机1台。音箱1对、话筒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690元。次日,被告人穆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了陈、连二人盗窃的价值1845元的功放机1台、音箱1对、话筒1个。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失主。该院提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0年亚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有福、连世平预谋后,窜到银川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从围墙翻入院内,陈有福打碎看守所办公楼一楼活动室后窗户玻璃进入室内,连世平在外接应。二人盗走“万利达”牌影碟机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雄鹰”牌功放机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音箱1对,价值人民币600元;话筒2个,价值人民币9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690元。盗窃后,二人将赃物转移到银川市郊区双渠口九队的租住房内。次日,被告人穆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了陈有福、连世平二人盗窃的价值1845元的功放机1台、音箱1对、话筒1个。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具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白永福书面证词,证实陈、连二人预谋并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以及穆龙收购赃物的过程,与三被告人供述一致;2.报案材料1份,证明2000年1月ZI日夜间银铁公安处看守所活动室内影碟机等物被盗,与三被告人当庭供述和赃物照片上的物品相印证;3.指纹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现场发现的指纹系被告人陈有福遗留;4.银川市新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01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影碟机等被盗物品的价格;5.银川铁路运输法院(1999)银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有福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银川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陈有福于200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7.银川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的抓获经过,证实陈有福于2000年2月17日被抓获;8.连世平、穆龙于2000年1月28日被抓获。
上述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与三被告人一一质证,各被告人没有异议。经核,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