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4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华峰,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总经理、社务委员会委员兼运营中心总经理、广州广告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农林下路74号大院1号5楼,现住广州市番禺区丽江花园棕榈滩明风道35号。因本案于2004年1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波,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志勇,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宿舍。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行贿罪一案,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东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喻华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民、张雪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华峰及其辩护人王波、许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贪污罪
被告人喻华峰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指使南方都市报计财室邓海燕、王培兴用南方都市报业务员李零一、张曙光、江北、袁友兴、李琼芳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存折户,先后将南方都市报广告部1999年第四季度广告奖271015?06元、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826715?85元和2000年度广告销售成本节余奖452316?41元列支计提,分别存入李零一、张曙光、江北、袁友兴、李琼芳的存折户,总金额为1550047?32元。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与南方都市报主编程益中等8名编委,利用管理该笔奖金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0000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0000元,占为己有。
原审判决根据经过庭审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喻华峰上述贪污事实。
二、行贿罪
2001年初至2002年4月,被告人喻华峰在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感谢李民英对南方都市报开拓广告业务的支持和发放年终奖为名,先后2次贿送给李民英800000元。其中,2001年初贿送200000元;2002年4月贿送600000元。期间,李民英在审核南方都市报的违规业绩报告文件和奖金等方面,给予了被告人喻华峰关照和便利。
原审判决根据经过庭审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受贿人李民英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喻华峰上述行贿事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私分职工奖金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二、被告人喻华峰犯罪所得的赃款10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
上诉人喻华峰的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与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在编委会议上决定分发58万元奖金的做法不构成贪污罪。首先,以张曙光等五人计提的个人奖金150多万,是依据《2000年度二级核算方案》、《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承包合同》、《2000年度广告业务管理大纲》计提出来的,其来源是有合法根据的,另该笔奖金是经过都市报编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且编委会有权决定奖金的分配方案,因此,该笔奖金是经过合法程序决定分配的;其次,以张曙光等人名义将奖金从财务部提取出来后,这些奖金已属于私人财产,原判认定为公共财产,与事实不符;再次,上诉人并没有骗取这笔奖金的主观故意、更没有骗取奖金的行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没有向李民英行贿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只是代李民英领取了南方都市报发给李民英的奖金,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行贿罪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