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认定及处罚。
答: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是有教唆他们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
对教唆犯的认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起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间接教唆的,也按所教唆的罪定罪。(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第29条对教唆犯规定了以下三个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