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辨认控制能力及其类型

2011年10月10日08: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试述我国辨认控制能力及其类型。

  答: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我国辨认控制能力的主要类型有:(1)完全辨认控制能力,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人。(2)相对辨认控制能力,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有相对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3)部分辨认控制能力,是指由于某种精神病导致对某一类犯罪没有辨认控制能力,而对其他犯罪具有完全辨认控制能力。(4)减轻辨认控制能力,即行为人由于年龄关系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低于正常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减轻辨认控制能力。(5)限制辨认控制能力,即行为人由于精神障碍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或者减低。(6)无辨认控制能力,即行为人对一切犯罪都没有辨认控制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法事年龄,法律认定他们一律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二是行为人虽然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由于精神病而对一切犯罪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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